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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寺堡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稿件来源:红寺堡区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1-02-25 00:00:00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分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红各单位:

  《红寺堡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红寺堡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吴忠市红寺堡区监察委员会

  2019年4月25日

关于加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务处分的严肃性,保证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是纪检监察机关、各级党组织、有处分权的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相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过程,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和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变更,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评定,纠正或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处分决定及党员权利恢复等相关材料装卷入档等。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分工负责的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单位。

  第四条 在处分决定执行过程中,各处分决定执行单位要严格履职,规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行为,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和相互沟通,及时解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保证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到位,维护党纪政务的严肃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员,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宣布,并将处分决定书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单位宣布、执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将《送达回执》《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党纪政务处分执行追踪考察情况表》送达受处分人员单位;

  (二)将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单位报送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执》及时归档;

  (三)定期向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受处分人员名单,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党委和纪委监察机关批准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建议或纪检监察建议;

  (五)在处分期内,定期对受处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回访抽查,全面监督掌握受处分人员单位执行纪律处分的情况,保障受处分人员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六)组织协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手续以及送达等后续工作。

  第七条组织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员的组织人事档案;

  (二)对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呈报的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等待遇作出相应调整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做好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以及职务安排的审定、审批工作;

  (四)将受处分人员应取消的奖金、撤销的荣誉等其他经济或非经济利益书面告知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执行。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及时审核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呈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负责核定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工资标准;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原申报机关申报的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奖励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予以撤销,并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及年终考核奖金情况;

  (五)对管辖范围内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2月30日前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本年度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受处分人员工资及奖金情况,做好受处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工资、年终考核奖金的审查、拨付;

  (二)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款物的收缴、退赔工作;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12月30日前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本年度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收到开除处分决定书后,及时通知办理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申报的受处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员本人及其所在的支部大会或一定范围内宣布; 

  (二)及时办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中的相关事项,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降级(含降级)以上处分的,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填写好《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区纪委案件审理室;

  (三)做好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工资变动、职务变动、年度考核及年终考核奖金工作,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填写好《党纪政务处分执行追踪考察情况表》报区纪委案件审理室;

  (四)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非经济利益;

  (六)及时做好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督促受处分人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申请,如实向处分决定机关反映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将有关材料报区纪委案件审理室;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中办发[2015]1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16]4号)的规定,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线索及时报送区纪委监委。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以及受到处分后的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及《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的规定,正确执行工资待遇标准。工资待遇执行情况报区纪委监委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处分决定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每年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纪检监察机关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监督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处分决定、岗位聘用以及职务任命等材料是否归入受处分人员的组织人事档案;

  (三)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及津贴、补贴等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调整,有无违规确定晋职、晋级的情况;需取消年终考核奖金的是否按规定取消情况; 

  (四)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是否符合规定;

  (五)受处分人员的岗位聘用以及职务的任命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六)处分决定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讨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处分决定书未按规定时间送达受处分人员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抄送同级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

  (二)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执行的;

  (三)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组织人事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调整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工资(退休金)、津贴、补贴,停发奖金,收缴违纪所得,以及取消因违纪取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规定的;

  (六)在处分期内违反规定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工资档次的;

  (七)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岗位聘用的;

  (八)未按规定提供、移交相关材料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红寺堡区纪委监委,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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